在本文的居间业务纠纷案例中,投资者受损失一百九十余万元,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投资者、居间人、期货公司均为自己的过错买了单。
居间业务纠纷层出不穷,可谓是期货行业的顽疾,一旦发生,投资者、居间人与期货公司三方主体都很难独善其身,因此在处理居间业务过程中,如何防范居间业务风险、规范居间业务行为是降低纠纷发生概率的关键。
案例简介
(一)期货公司与陶某之间的居间关系
居间人陶某于2019年1月16日与某期货公司(下称期货公司)签署了《居间合同》,约定居间人要如实向投资者说明期货的功能和风险,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二)张某进行期货交易的过程
2019年5月,客户张某进入名为“A+B布局交流群”中,进入该群后,张某经群中“韩某”介绍,联系“吴某”,并于2019年6月在期货公司开设期货账户,在开设期货账户过程中,“吴某”指示张某将居间人填写为“陶某”。
2019年6月3日,张某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公司告知张某关于期货投资风险、居间人身份等事项。
期货账户开通后,张某跟随“韩某”在“A+B布局交流群”中的指令进行期货交易操作,在期货交易期间,张某平仓盈亏及支付的交易手续费共计193万。
2019年9月5日,张某与期货公司终止期货经纪关系。
(三)监管措施及其他与过错认定相关情况
期货交易损失发生后,客户张某将期货公司举报至监管部门。在投诉处理期间,期货公司联系陶某处理相关事项,陶某不予配合。2020年1月22日,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在居间人管理方面存在未有效执行公司制度的问题,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张某投诉举报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参与喊单、刷单行为的,监管部门答复未见期货公司在处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居间人陶某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在向投资者推介期货交易经纪服务的过程中,陶某负有了解投资者、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等适当性义务,以避免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买卖”。
居间人陶某自称其并不认识张某,但其对于如何获取张某个人信息、如何确认张某合格投资者身份等均没有提供合理解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张某明确披露其居间人身份并就期货交易的风险向张某予以说明。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陶某在促成张某开立期货账户并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存有过错。
(二)期货公司未能履行管理责任,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期货公司未能履行居间管理责任,期货公司具有过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第一,期货公司未审慎选择居间人;
第二,期货公司未向居间人告知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居间合同》中约定陶某按照期货公司确定的投资者条件,推广期货公司的期货业务,期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居间人告知了投资者条件。
第三,期货公司应建立并有效执行对居间人的风险管理制度,避免居间人以获取高额居间报酬为目的而采取违法违规手段诱使投资者不适当选择期货投资,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交易,造成系统性投资风险。但期货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建立了相应制度以防范流程系统风险。
第四,在投诉事件发生后,陶某拒绝配合期货公司进行调查,亦显示出期货公司对居间人风险缺乏防范与处置机制。
(三)三方的责任承担
一审法院对三方的责任分配如下:
投资者张某:张某的风险评测结果显示其风险承受能力级别与其所交易的期货产品风险等级相适配。张某亦对期货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了确认。因此,张某的损失发生直接源于期货交易市场的波动,与张某采取的操作方式相关,故一审法院认定客户张某自行承担损失的60%。
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期货公司与陶某之间为居间合同关系,参照《民法总则》规定的代理关系条款,作为委托人的期货公司怠于对居间人进行管理,放任陶某在为期货公司扩展业务过程中出现完全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应视为应当知道居间人存在违法行为未作反对表示,应与陶某承担连带责任,故一审法院酌定陶某、期货公司连带赔偿张某损失的40%。
二审判决:
(一)关于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性质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期货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特别是自然人居间人,其不隶属于任何机构,应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居间业务,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等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因此,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性质,不同于代理人及代理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陶某及期货公司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陶某及期货公司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对张某期货交易结果的同一损害,但陶某及期货公司的侵权行为均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且期货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因此,二审法院根据张某、陶某及期货公司存在的过错、过错的性质及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分析,酌定陶某赔偿张某损失的30%;期货公司赔偿张某损失的10%。
案例分析
两级法院判决结果对居间人及期货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却不尽相同,根本的原因在于两级法院对居间人及期货公司的法律关系认定不同。
一审法院将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代理关系,就期货公司(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居间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期货公司和居间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者之间签署的《居间合同》中约定的两方收益比例及责任承担方式,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投资者,不影响期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则认为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中介服务关系,期货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并收取期货公司或者客户依约支付的报酬的机构或者自然人主体,期货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特别是自然人居间人,其不隶属于任何机构,应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居间业务,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等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小编认为二审法院将居间关系认定为中介服务更准确,更符合民法典公平的原则。明确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更有利于定位不同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范畴,从根本上规范期货居间队伍,为期货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思维拓展
从本案结果可以看出,投资者、居间人、期货公司均为自己的过错买了单。那么,以史为鉴,三方主体应该从防范适当性义务风险和居间风险两个维度来防范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如何防范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风险
从投资者角度来说:
第一、真实、准确提供信息。
投资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所提供的信息在日后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金融机构。
第二、充分了解风险,审慎决策。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交易风险、听取期货公司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金融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做出的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从期货期货公司角度来说:
第一,充分调查客户信息,谨慎评估风险承受能力。
期货公司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进而判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等级,提供与交易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服务。
第二,如实说明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交易风险。
期货公司风险揭示的过程一定不能流于形式,其应向投资者就风险揭示书进行告知并讲解,充分揭示风险,确保投资者知晓期货交易面临的风险,确保能够真实地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依照客户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告知。
第三,留存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应证据。
期货公司应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与工作规范,在服务告知、合同条款的说明、提示环节以及合同签署过程中,做好相关视频、音频或书面记录,同时,对涉及合同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还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合、字体等特别标识予以标识,并对争议条款做好进一步解释、说明工作。
从居间人的角度来说:
第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谨慎评估风险承受能力。
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
第二,明确告知身份,充分揭示风险。
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
(二)如何防范居间业务风险
从投资者角度
第一,验明正身,审慎选择。
选择居间人前一定要验证其身份是否合法,通过正规渠道审慎选合格的居间人。核实途径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对应的期货公司官网或者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官网进行查询,二是拨打期货公司的官方客服电话进行人工查询。
第二,充分了解风险和业务规则。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期货交易风险,按照自身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做出审慎决定,并对期货交易相关的基本知识和业务规则有所了解。
第三,拒绝诱惑,合规参与交易。
实践中,因居间人代客理财、恶意喊单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的案例频发,这就要求投资者应当拒绝高利诱惑,理性参与期货交易。
从期货公司角度:
第一,完善制度机制,选择合格居间人。
首先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机制,确保居间业务的开展有据可依,有规可循;其次是审慎选择合格居间人开展居间业务,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不断提高居间人的专业化水平和合规意识。
第二,履行期货公司管理主体责任,提升内控治理水平。
做好居间客户客户回访工作,严格执行居间人信息报告要求,规范居间人的行为,强化居间人培训,妥善处理投诉纠纷,完善风险监测手段,通过强化内控手段,防范居间业务引发的监管处罚、违约或侵权等法律风险。
从居间人角度:
第一,告知自身身份。
居间人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向投资者告知居间人身份,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其居间人身份及居间人的行为规范。
第二,提高职业水平,严守底线。
严守合法合规底线,恪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自律规定的行为规范,积极参与培训,提高自身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不开展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等业务;不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不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不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