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期货交易自出现之日起,即作为危害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毒瘤之一,屡禁不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期货,就像是陆离鬼怪,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则是套在它们身上的“紧箍咒”,应当愈收愈紧,方能掌控于方寸之间;投资者的“火眼金睛”是能够准确甄别非法期货的有效武器,必须武装到位,才能最大力度上打击非法期货,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某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主要提供白银等现货交易市场服务,不具备开展期货交易的资质。2019年张某经人介绍在该中心交易软件上进行白银买卖等交易。案涉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形式进行,实行T+1资金清算原则,所有交易均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未发生实物交收,名为现货实为期货交易。张某因无法登录交易软件取回资金,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某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开展的业务属期货交易,且张某在某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账户上已无余额,故驳回其要求返还本金、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定,某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为张某提供的交易实为期货交易,属于无效交易,改判某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返还张某投资款并赔偿其损失。《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指出,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本案某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具备期货交易服务资质,为张某提供的交易实为期货交易,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交易。二审法院认定案涉交易的性质为无效的期货交易,在实践中,对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以上案例作为2019年的典型案例,也是非法期货中常见的案例,即一些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在未取得期货交易资格的情况下,开展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的集中交易,实质上是以现货交易为名变相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在非法期货出现之初,因在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缺乏统一的规范和要求,存在严重的市场风险和资金隐患,损害投资者权益,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秩序及社会稳定。随着整顿非法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出台与完善,就像给非法期货套上了“紧箍咒”,在愈收愈紧,发挥着有效防范与打击非法期货的重要作用。2011年、2012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对非法期货交易行为进行整顿,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的交易场所被取缔或关闭,有关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滥设交易所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两部文件的出台为非法期货案例提供了司法裁判依据,至今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3年,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对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作出了非常详细说明,也为监管机构对非法期货的整顿提供了监管依据,为防范和打击非法期货提供了重要保障。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期货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也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期货业务”。《期货法》的尽快出台即是众望所盼,也将从根本上完善期货市场基础制度,对有效防范与打击非法期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由于非法期货交易往往涉及刑事犯罪,如非法经营罪、非法集资犯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随着国家对非法期货交易的打击力度增大,在刑事领域对非法期货交易涉及的犯罪的惩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综上来说,针对非法期货交易的监管在民事领域、行政领域以及刑事领域中,制度层面在不断完善,打击力度在不断增加,非法期货的趋势也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随着非法期货表现形式的愈加隐蔽化,增加了投资者对非法期货的辨识难度,加大了实践中对非法期货的认定难度。从市场需求是业务发展的根本动力的角度来说,从投资者教育的角度出发,是防范非法期货的有效途径。在投资活动中,投资者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有效辨别并防范非法期货交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一,要认准并选择合法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或者向当地证监局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信息。第二,警惕夸张营销方式。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开展期货业务活动时,需要遵守期货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不会利用夸张或吸引眼球的宣传用语,投资者需分外警惕此类具有引诱性的说法,不要迷信所谓的“专家”。第三,拒绝高收益诱惑。拒绝各类保证收益、高额回报诱惑,理解“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向合法机构购买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期货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