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交易者不能参与交割是针对商品期货而言的,对于金融期货,自然人交易者可以参与交割。在商品期货交易中,自然人交易者不能参与交割是由商品期货交割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商品期货交割过程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交付和接收,自然人不能办理相关增值税发票。因此,期货交易所不允许自然人交易者参与交割。这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广州期货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中都有体现。当前,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其中,《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四条中规定“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第六条中规定“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四条中规定“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得交割。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广州期货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适用实物交割的品种,在最后交易日闭市后的持仓,以实物交割的方式履约。自然人客户、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不具备相应品种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单位客户不允许交割”。对于交易者来说,应当知晓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的业务规则,提前处理持仓,避免因违反交割规则而被强行平仓,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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