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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问答 | 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四)

发布时间:2022-03-28
作者:yingxiao  浏览量:4451

为持续提升400-8888-400投资者服务热线服务质量,小编整理了投资者重点关注问题,引导投资者了解相关规则,合规理性投资。

一、符合什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向投服中心申请进行权利委托?

在进行特别代表人诉讼前,投资者首先要满足相应的主体适格条件。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后,投服中心决定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会在中国投资者网(http://www.investor.org.cn)和投服中心官网(http://www.isc.com.cn/)上发布《投服中心接受XXXX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的说明》,说明中会依据法院公告列示投资者范围,在列示范围内的投资者可以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什么渠道申请代表人诉讼?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在中国投资者网进行注册登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指定申请材料,并在网上初步审核通过之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投服中心寄送相关证据材料。

三、投资者应在哪一期间授权投保机构进行特别代表人诉讼?

投资者应在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及时授权投保机构进行特别代表人诉讼,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授权投资者(含机构投资者)人数应满足五十名(含)以上。

投服中心拟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时,可以公开征集或其他方式接受五十名以上适格投资者特别授权,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公开征集时不足五十名投资者申请并委托的,投服中心公告终止特别代表人诉讼。

四、投保机构收到投资者特别授权后如何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在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之后,投保机构经过预研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可以启动重大案件评估机制,经内部决策程序,自主研究,并在法院公告期间已获得五十名以上适格权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后,可向法院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

五、诉讼代表人进行特别代表人诉讼过程中,哪些事项需要进行公告?

1)诉讼代表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决定撤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以公告等形式通知全体原告。

2)诉讼代表人收到裁判文书后,应予以公告。

3)诉讼代表人收到一审裁判文书后,应将是否上诉的决定,在上诉期限届满前以公告等形式通知全体原告。

4)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诉讼代表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布公告。

六、不同意调解方案的投资者如何在调解活动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的,向法院提交调解申请书及调解协议草案。经法院通知全体原告后,诉讼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据法院要求参加听证会,解释回应异议原告提出的内容和理由。不同意调解方案的投资者,应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调解的申请。

来源:上交所投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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