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刘某使用23个期货账户违规操纵 “玉米淀粉1601”合约,操纵后其账户共亏损723万多,二人被证监会处罚共100万。” 该案件是证监会近期公布的一起操纵期货合约价格的行政处罚案件,涉案邹某、刘某二人如此的惨痛结局,将操纵期货合约行为再次推到大众视眼下。
操纵期货合约价格行为,一直是监管层严厉打击的重点,因为操纵行为严重违背了期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对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以“挤仓操纵期货市场”案件为例,操纵者违反“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非法控制大量账户,利用资金、持仓等优势,控制多单数量,迫使对应空头无法交割足够的仓单而被迫高价平仓。操纵者人为的影响期货品种的价格,导致期货合约价格的异常波动,对市场中大量合法投资造成财产损害,影响期货市场的稳定发展。本期合规进行时从操纵期货合约案件出发,向大家介绍操纵期货合约的种类,以及违反此行为的后果。
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邹某及刘某实际控制“上海枣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西宝格利贸易有限公司” 等24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玉米淀粉1601”合约。账户组于2015年12月9日开始建仓买入,至2016年1月15日合约摘牌,共计27个交易日,进行以下期货交易: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交易
27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有23个交易日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有17个交易日占用保证金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有12个交易日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00万元以上,最高占用保证金5,118万元。
2015年12月14日开始,账户组持多仓连续19个交易日超过交易所的持仓限额,且连续14个交易日超仓比例高于100%。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1月14日,账户组持多仓占市场多头比例(以下简称持仓占比)始终在40%以上,最高持有多仓16,270手(2015年12月22日),超仓11,770手;最高持仓占比达到99.82%(2016年1月6日)。2015年12月17日至12月30日,账户组买持仓规模始终超过厂库最大仓单量,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月12日,账户组买持仓规模始终超过厂库卖持仓规模。
自2015年12月14日超仓后至2016年1月15日共计24个交易日,账户组持续买卖玉米淀粉合约,累计买成交和卖成交分别是25,522手、31,893手,各占市场同期累计成交量的比例为26.35%、32.92%。其中,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以下简称买成交占比)在20%以上的有11个交易日,买成交占比在30%以上的有6个交易日,最高达到100%。
(二)自买自卖交易
在上述27个交易日内,账户组在9个交易日存在自买自卖行为:账户组自买自卖量占账户组买成交量比例在30%以上的有6个交易日,自买自卖量占账户组买成交量比例在60%以上的有4个交易日,其中2016年1月4日及2016年1月12日均达到100%,2015年12月31日达到99.93%;自买自卖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自买自卖占比)在10%以上的有5个交易日,自买自卖占比在25%以上的有3个交易日,最高达到56.16%(2015年12月31日)。
此外,在交割月内,账户组利用持仓优势,在2016年1月11至13日,逼使空方接受账户组的报价,按照账户组的价格平仓。
证监会认为,邹某、刘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的“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以及第(三)项所述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证监会决定:对邹某处以70万元罚款,对刘某处以30万元罚款。
案例分析
邹某、刘某被证监会认定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交易与自买自卖交易两种行为操纵期货合约价格,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操纵期货合约价格行为并非仅此两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共规定了四种具体的操纵行为,但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操纵期货市场规则体系,证监会于2019年11月18日正式发布《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以下小编总结了现行法律、法规对操纵期货行为的认定,与大家分享:
构成上述行为将会面临如下处罚: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1《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背景下的行为认定
本案发生于2015年12月,案件发生时《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并未生效,实践中无法用《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进行约束,鉴于案件具有典型性,小编尝试分析新规背景下,行为是否涉嫌“挤仓操纵”期货价格:“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1)玉米淀粉1601合约的交割日为2016年1月15日,邹某、刘某于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违规持仓,满足“临近交割月”的时间因素;
(2)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玉米淀粉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期间客户持仓限额为4500手”。本案中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1月14日期间,邹某、刘某违反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规定,违规控制多个账户,突破持仓限额,最高持有多仓16,270手,超仓11,770手,满足“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的持仓因素;
(3)本案中邹某、刘某违规持仓期间,玉米淀粉1601合约价格由2015年12月8日的2188元/吨最高涨至2015年12月18日的2299元/吨,玉米淀粉1601合约与1605合约间的价差由2015年12月8日的130元/吨,扩大到2015年12月31日的221元/吨。满足“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价格因素。
综上,若案件发生于2019年7月1日后,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第五条“挤仓操纵”行为。
02《刑法》背景下的行为认定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但实践中新型操纵手段不断出现,《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2019年7月1日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行为进行了补充。
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刑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条文的内容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几乎借鉴了《期货管理条例》内容。但违反了《期货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并不必然直接触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因为按照《司法解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入罪标准更加严格,需要从保证金数额、累计成交量、持仓比例、违法所得数等标准进行认定。
就本案来说,邹某、刘某是否达到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但通过证监会目前公布的信息无法确定账户组的中成交量占比、保证金数额占比等数据,暂时无法分析是否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其次,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无法用新颁布的《司法解释》约束先前行为。
如今《司法解释》已正式施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入罪标准更加明确,若该操纵案件若发生于近期,操纵者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牢狱之灾无法避免。
对于每一位期货投资者,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通过操纵期货合约来赚取收益。如今的期货市场在不断的规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制度、 “看穿式”监管等行业中的“鹰眼”在无时无刻的监督每一笔交易。尤其是“看穿式”监管,通过对期货市场交易技术的升级,将投资者交易终端信息自动报送给监控中心,监控中心“一站式”的监管让行业每一笔异常交易都在监管的掌控中,所以合规交易才是王道,遵守行业规则才是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