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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非法集资的坑,你莫踩~

发布时间:2020-08-24
作者:yingxiao  浏览量:17120

01 案例分析


打着“炒黄金”的幌子 非法集资5亿余元[1]

2016年3月28日,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资产管理公司)经理刘某某(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大队投案,称位于朝阳区东三环某大厦的甲资产管理公司以投资黄金现货、期货为名高额返利,涉嫌非法集资。警方遂介入调查。

后经审查查明,2014年5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甲资产管理公司名义,在未取得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情况下,对外虚构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等业务,以委托投资理财名义,承诺年化率达100%的高额回报收益,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并以后续投资款用于支付前期投资人利息,持续收取100余名社会公众投资款总额高达5亿余元。

其中被告赵某某为甲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面运作管理;被告人刘某某负责该公司业务和财务等管理工作,包括发展和维护新老客户、会计管理、投资返利等。被告人解某某虽是公司客户,但其以居间介绍的方式,为公司吸收大量客户,并收取公司给予的提成和投资人给予的好处费。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和刘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解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非法集资犯罪严重干扰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引发社会风险,影响国家稳定和谐。非法集资案件涉众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一旦案发,必定在社会上引起不同程度的局部“地震”,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而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1] 案例来源:北京市检察院和朝阳检察院联合通报2019年金融检察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02 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犯罪类型


非法集资犯罪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常见形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具体而言,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虽然没有该目的,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从而吸收其存款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 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四点:

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四是集资的对象为社会中不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向公众募集)。


04 非法集资对参与主体的影响


从涉案主体层面来讲,非法集资案件主体涉及到行为人与受害人。

行为人又可以根据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发挥作用的不同分为两种人,一种是非法集资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另一种是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发起人还是协助人,在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被认定后,都面临不可避免的面临刑事、行政等不同层面的法律责任。

而针对非法集资的受害人来讲,其为非法集资单位或者个人投入的金钱,将面临着无法追回的后果,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05 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如何防范踩入非法集资的深坑


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属于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往往会营造出一种合法经营的假象,来蒙蔽投资人的双眼,且从实践中频频爆发的案件来看,非法集资手段越来越隐蔽,作为期货人,今天想从期货行业的角度,来提醒期货市场参与者如何躲避非法集资的“捕鱼网”或坚决抵制非法集资行为,做到既“不行骗”,也“不受骗”。

(一)“不行骗”

公司或者员工在为客户/交易对手方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勤勉尽责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防止因未勤勉尽责而为非法集资犯罪提供可乘之机,公司在履行因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存在主观过错的,将要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1、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说,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除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以外,积极参与犯罪的主要实施者,以及明知非法集资性质而出资入股的主要获利者,应当认定为主犯。对于接受他人指使、管理而实施非法募集资金行为的次要实行犯,或者仅仅为非法集资提供后台支持行为的帮助犯,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

如果公司或员工,明知客户/交易对手方属于非法集资,而故意为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则公司或员工可能涉嫌洗钱类犯罪或属于非法集资的共犯,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从行政法律的角度而言,如果公司员工为非法集资犯罪提供帮助的,但是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仍然会面临着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措施;如果是公司员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规范,但在对法人客户/交易对手方的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未严格尽责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也有可能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3、从行业自律角度而言,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将会被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受理其资格申请,因此从业人员必须更加重视并抵制非法集资行为。

4、从公司内控角度而言,如员工因组织或者参与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根据公司内控制度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因员工的过错行为给期货公司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目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并呈现向新领域、新业态蔓延趋势,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审慎经营,加强风险管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触碰法律底线;同时,公司还应当加强防非宣传,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及风险识别能力,保护好投资者“钱袋子”,进一步维护期货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不受骗”

广大投资者在甄别是否遇到了非法集资诈骗时,可以采用“四三二一”法,来帮助自己防范跌进非法集资的“坑”!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二问:一问专业人士,要通过正规渠道咨询金融专业人士,获取投资项目风险的专业判断,避免落入“理财陷阱”。二问家人朋友,做出投资决定前一定要跟家人朋友商量,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要深思熟虑,避免头脑发热,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来源:一德合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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