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市场监管,落实实名制要求,促进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报备工作的规范化、流程化,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负责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报备工作,汇总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等上报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形成跨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名单,对期货市场报送的实控账户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监控中心与期货交易所建立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对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报备
第五条 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客户应当在签署经纪合同后10个交易日内完成实际控制关系报备。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都应当通过各自开户期货公司填写实际控制关系报备信息。
第六条 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应按要求分别申报,监控中心将对未申报客户所在期货公司进行提醒,期货公司应要求客户于接到通知后的5个交易日内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报备。
第七条 客户报备实际控制关系应通过开户期货公司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见附件1),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监控中心要求将申报表存档备查,并向监控中心寄送原件。同时登录期货公司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并上传申报表扫描件。
第八条 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期货交易所报备,并由期货交易所将相关报备信息发至监控中心。
第九条 境外交易者通过相关开户机构,即期货公司、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境外中介机构等进行报备,期货公司、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向监控中心报备;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通过期货交易所进行报备,由交易所将相关报备信息发至监控中心。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按照监控中心要求上报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如网络接入地址、终端硬件及其地址等信息。
第三章 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 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后,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交易者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通过相应的实际控制关系报备机构主动向监控中心报备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新增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按照第二章信息报备要求执行。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交易者通过相应的实际控制关系报备机构主动向监控中心报备新增情况。
第十三条 客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应通过开户期货公司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解除表》(见附件2),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监控中心要求将申报表存档备查,并向监控中心寄送原件。登录期货公司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并上传申报表扫描件,由监控中心将解除申请发至相关期货交易所审核。
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参照第八条的报备流程进行申请。
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外交易者参照第九条的报备流程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 对客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申请,期货交易所依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过期货公司告知客户,并向监控中心报备。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监控中心按照以下标准对上报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信息检索和匹配,形成全市场统一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名单,并将相关信息发至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按照相关规定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监管:
(一)以主控人一致为原则,双向申报匹配;
(二)主控人未在市场开户,则其所控制的其他客户视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主控人开户时,自动列入该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监控中心以监测监控数据为基础,与期货交易所建立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共享与协查机制,建立共享平台,对日常监控中发现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报备的账户进行信息共享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对于不如实申报实际控制关系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配合报备工作的客户,监控中心将相关情况向期货交易所通报,由期货交易所根据规则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监控中心将相关情况向证监会通报,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未按要求如实申报,监控中心将相关情况向期货交易所通报,期货交易所依据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各自开户期货公司,监控中心将相关情况向证监会通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进行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监管要求,监控中心有权适时对本办法予以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期货交易所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
实际控制账户关系申报表
申报时间: 申报公司:
第一部分:申报人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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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事项 |
□ 作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其他主体的期货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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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被控制人,被其他主体实际控制期货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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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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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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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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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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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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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居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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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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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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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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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附加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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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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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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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被申报人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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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关系 |
□作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其他主体的期货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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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控制人,被其他主体实际控制期货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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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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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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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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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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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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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居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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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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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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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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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附加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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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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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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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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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关系描述 |
□ 1、行为人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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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为人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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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行为人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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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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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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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对他人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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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行为人对两个或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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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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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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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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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在勾选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说明实际控制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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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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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承诺所申报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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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承诺当所申报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履行变更申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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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知悉并承诺遵守交易所关于存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则及要求,合法合规参与期货交易,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交易所的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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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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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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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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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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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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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告主体根据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主体数量,填写相应《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进行申报。(一式三份)如报告主体与1个以上的其他主体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则须填写相应数量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进行申报。
填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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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控制关系(勾选):根据与申报人是主动控制关系还是被动控制关系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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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名称—文本:与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及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系统中该客户姓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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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身份证件类型—选项:境内自然人限勾选“身份证”,境外自然人(非港澳台)限勾选“护照”,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籍自然人限勾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限勾选“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限勾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内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限勾选“组织机构代码”,境外法人客户限勾选“商业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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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件号码—数字(可能包含字母):按上栏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相应的证件号码,应与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系统中的信息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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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品附加码—数字:自然人客户及一般单位客户此项应为空,特殊单位客户应根据开户要求填写,与统一开户系统中的信息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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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联系人:可为客户本人或其他能够联系该客户的指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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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联系电话:该联系人的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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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实际控制关系描述(文字):根据实际控制关系勾选所对应实际控制关系类型,并在横线处具体描述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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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客户承诺:客户签字确认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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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期货公司对上述内容的核查意见:期货公司据实填写,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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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此表须正反面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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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解除表
申报时间: 申报公司:
第一部分 申报人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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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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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解除关系交易所 |
□ 上期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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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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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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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金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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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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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解除实际控制关系 |
□ 作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其他主体的期货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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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被控制人,被其他主体实际控制期货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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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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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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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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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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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居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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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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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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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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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附加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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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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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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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被申报人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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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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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关系 |
□ 作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其他主体的期货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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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被控制人,被其他主体实际控制期货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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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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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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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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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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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居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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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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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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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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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附加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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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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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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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关系解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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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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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承诺所申报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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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承诺当所申报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履行变更申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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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知悉并承诺遵守交易所关于存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则及要求,合法合规参与期货交易,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交易所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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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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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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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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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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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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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告主体根据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主体数量,填写相应数量的“实际控制关系解除客户信息内容”进行申报。(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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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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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名称—文本:与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及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系统中该客户姓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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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份证件类型—选项:境内自然人限勾选“身份证”,境外自然人(非港澳台)限勾选“护照”,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籍自然人限勾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限勾选“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限勾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内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限勾选“组织机构代码”,境外法人客户限勾选“商业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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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件号码—数字(可能包含字母):按上栏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相应的证件号码,应与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系统中的信息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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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品附加码—数字:自然人客户及一般单位客户此项应为空,特殊单位客户应根据开户要求填写,与统一开户系统中的信息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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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联系人:可为客户本人或其他能够联系该客户的指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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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联系电话:该联系人的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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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际控制关系解除说明:文字描述,简要说明解除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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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此表须正反面打印。 |